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四川轻化工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轻化委〔2019〕110 号
各部门:
《四川轻化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 四川轻化工大学
2019 年 12 月 10 日
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
四川轻化工大学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川理工〔2017〕30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制定本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已,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政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四)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六)其他违反“坚定政治方向”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反“自觉爱国守法”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与境外宗教势力(人员)勾连,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三)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五)其他违反“传播优秀文化”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潜心教书育人”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学校师生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四)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违反“潜心教书育人”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清单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强迫学生处理教师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其他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清单
(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三)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四)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违反“坚持言行雅正”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清单
(一)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其他违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秉持公平诚信”清单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违反评卷、考评、评审等管理纪律,影响公平、公正。
(三)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谣言,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
(四)其他违反“秉持公平诚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清单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三)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坚守廉洁自律”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积极奉献社会”清单
(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其他违反“积极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承担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职责。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一)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纪检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纪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工作。
(二)根据查实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研究讨论。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移送纪检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四)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五)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或纪检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纪检部门重新复查和答复。
第十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视其情节可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可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共党员还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党总支、行政承担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部门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上报、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坚持开展师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及所在部门要积极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切实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教辅、管理、服务人员出现涉及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