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核〔1996〕32号)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川办发〔1996 〕134号)的规定,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规定,防止走过场。做好优秀等次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确定工作,严格控制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突破15% ,对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颁发优秀证书;对德才表现差,确实不称职人员要敢于逗硬。做好《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的归档工作。
二、建立考核工作备案、审核、确认制度。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于翌年三月以前,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市(地、州)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分审核后,向本级政府人事部报送考核结果统计表一式三份进行备案。考核结果经审核同意后,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市(地、州)政府(行署)以下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发给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各单位凭确认通知书办理考核结果的兑现。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州)的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于翌年四月底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果汇总的统计表(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是工作人员履行日常职责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从1997 年起,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有关平时考核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尽快建立起平时考核制度,并注意总结和交流平时考核工作的经验。
四、积极探索新办法,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考核结果和准确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要在确保考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使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以便于长期坚持,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年度考核测评办法。
五、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 退伍) 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确定等次。其中按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3〕21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因各种原因重新推荐到事业单位安排的,可依据转业时部队的鉴定和自主择业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确定其自主择业期间各年度的考核等次。
2. 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3. 抽调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4.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5.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6. 当年9 月30 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7.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8. 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定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处分人员不符合称职条件的也可定为不称职。受到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川惩〔1996〕1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确定考核等次。
9. 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0.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
11. 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12.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 月30日前回单位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其中,按川府发〔87 〕28 号和川委发〔94 〕17号文件规定流动的人员回单位后,可依据停薪留职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确定其停薪留职期间各年度的考核等次。
13. 各类学(院) 校也可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
14. 告诫期的时间从下年度的1 月1日起计算。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的学( 院)校工作人员的告诫期的时间从下学年的9月1 日起计算。
15.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