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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假期调整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rsMeseger发布时间:2026-01-27动态浏览次数:10

各单位:

根据202511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1128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职工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标准作出调整。为切实保障我校教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生育友好型校园建设,结合《条例》修订内容,我校教职工相关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额外增加婚假五日,婚假总天数最长不超过二十五日。

二、生育假与护理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生育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可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同步享受护理假三十日,护理假可一次性连续使用,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段安排。

三、育儿假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育儿假需在当年内使用完毕,可分段安排,不跨年累计。

四、假期待遇保障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教职工视为正常出勤,其工资绩效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按学校正常标准足额计发。

请各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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